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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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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带走商业秘密,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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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中国)公司”)
被申请人:贺某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诺华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医药公司,业界排名领先,并跻身世界五百强企业。本案申请人诺华(中国)公司是诺华在中国设立的全球性研发中心,主要从事新药物的开发创新。2014年1月7日,诺华(中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公司化学部门的原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研究人员贺某于2013年8月离职后仍大量访问并复制公司众多保密信息和文档,并擅自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后带走公司正在开发过程中的两个抗癌新药研发项目的大量保密技术文件,总共涉及879个商业秘密文件。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将诺华公司的商业秘密置于危险境地,且被申请人已前往诺华公司的同行处工作,一旦其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必然给诺华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据此,诺华(中国)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及其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案件进程:上海一中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立即召集申请人进行单方听证,经听证审理及合议庭评议,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求被申请人贺某“在本院作出进一步裁判前,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文件列表’所列的879个文件(包括文件名本身)”。
该院执行庭法官已于上述裁定作出后约见被申请人,向其出示保全裁定书的同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说明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与时限,并取得贺某表示履行裁定书载明义务的书面承诺。
另据悉,诺华(中国)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以贺某为被告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请求判令贺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返还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销毁相应载体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同时要求贺某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上海一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
该案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后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也是继去年8月该院在诉讼过程中发出国内首个商业秘密行为禁令后,又一依法采用诉前临时措施、从源头上制止侵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官释法:据审理此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案的上海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胡震远介绍,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是对诉前行为保全的专门规定。本案是新法实施后全国首次出现的当事人先于知识产权诉讼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件。
在涉及侵权的纠纷中,情况紧急一般表现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在眉睫的侵害,故在理想状态下,应首先对申请人是否受到侵害作出判断,但要充分判断侵害可能性须以双方当事人诉辩的方式来查明,并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作为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以上述理想状态来查明侵害可能性显然不切实际,若以短时间内无法查明侵害可能性为由简单驳回申请,到时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有可能成为现实,此亦不符合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设计初衷。因此,法院在动态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提出具有理据的严肃争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否明显失衡、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行为保全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五方面因素后作出本案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0128
整理: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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