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添加律淘微信号legal-tao,关注知识产权、国贸、电子商务。基于中国抢注的泛滥,诚信的缺失,商标的注册往往要走到诉讼阶段才有了断,请各位企业有耐心哈。
案件事实:第4250929号“中宏”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第36类服务上,该商标由贾俊于2004年9月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中宏人寿并未在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中宏”文字商标。
中宏人寿是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覆盖全国,中宏人寿成立后就依法享有企业字号权,但在之后数年的发展中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相应的商标,为自己的权利建立起法律保障,给企业及其品牌带来了一定风险。中宏人寿最早申请注册“中宏”商标是在2005年3月,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和在先申请的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0年6月,中宏人寿再次申请注册“中宏”商标,同样遭到驳回。中宏人寿认为,“中宏”作为其字号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宏人寿的总部在上海,贾俊生活在与上海毗邻的江苏省,应当知晓中宏人寿,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贾俊在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中英”“西北”“金盛”多件商标,其中“西北”与美国西北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国内也有分别以“金盛”“中英”作为商号的保险公司。并且,在中国商标网可看到,中宏人寿列举的上述几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与被异议商标是同一天。上述几件商标只有“中英”被驳回,现处于商标无效状态,其他两件商标均通过了初审。
在行政审查阶段,商评委认可中宏人寿享有在先商号权,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同时,商评委认为中宏人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公司将“中宏”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影响或成为驰名商标。
贾俊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进程: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代理、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和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咨询、经纪等服务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据此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和中宏人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代理、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几项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性质、功能、渠道等方面与保险等服务联系紧密,两者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在除募集慈善基金外其他指定服务上应不予注册,遂终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的相关错误,维持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原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40303
整理: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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