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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杰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牌公司)系国内减速机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注册的“JIE”“杰”商标于1999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2年5月,杰牌公司在谷瀑环保网中搜索关键字“杰牌”,发现包含“杭州杰牌减速机”、“浙江杰牌杰牌电机”、“杰牌控股”等字样的链接,以上信息的发布单位是上海某设备公司,与杰牌并无业务联系,杰牌遂第一时间对相关网页作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调查,该网站是专为供应商和采购商发布产品信息并提供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网站。交涉无果后,杰牌委托律师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网站运营公司和上海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网站删除某网站上发布的全部侵权信息,并承诺今后加强审查。
律淘评析:本案是否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那么本案中某设备公司在某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认定权利用尽抗辩制度的适用需满足三要件:第一,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是经商标权人合法投入的;第二,在进一步销售时,需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第三,在进一步销售时,必须保障商品质量,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因此,问题的聚焦点在于某设备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是否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即某设备公司网上销售的产品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杰牌公司需要提供能证明某设备公司的产品属非法渠道购买的证据,才能抗辩某设备公司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与其他案件不同之处在于某设备公司在网上销售产品,只有网络上发布的图片,无法接触到实物,很难判定该产品是否是某设备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
本案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即网站运营公司,向上海某设备公司提供约定的服务,但本身并不参与商品交易。《侵权责任法》第36条,(1)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般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信息的存在,采取合理措施删除此侵权信息,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而本案最终,网站运营公司删除了信息,不再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某设备公司作为网络转卖者,若有合法渠道购买产品的证明可以有效地避免类似的转卖侵权的纠纷。
整理: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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