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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前身是杭州叉车总厂,后经两次改制组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杭叉集团叉车年产能超40000台,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0%,产品远销欧、亚、非众多国家,成为叉车业的排头兵,跻身世界叉车前14强。
杭叉集团目前已将“杭叉”、“HANGCHA”、“HC”等标志在国内及全球主要国家申请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012年8月,杭叉集团发现台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设置了与杭叉集团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杭叉”关键词进行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宣传。网络用户在搜索“杭叉”关键词时,检索结果中显示“杭叉-浙江台州****绿色环保叉车”的链接。
杭叉集团经律师的专业分析得知,台州公司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杭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在律师的建议下,杭叉集团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钱航律师接受杭叉集团的委托,具体承办此案,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台州公司同意停止使用“杭叉”商标进行百度推广,并赔偿侵权损失。
律淘点评:
本案焦点问题是对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
第一,本案涉及竞价排名搜索结果中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判断某一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以实施这一搜索行为的特定网络用户作为相关公众进行认定。对于使用“杭叉”进行检索的网络用户,只有在对“杭叉”的含义具有事先认知的情况下,才会将其选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且台州公司在检索网页上所提供的商品均与权利人所提供的产品相同。因此,可推定其在被控侵权页面中对于“杭叉”文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认知的,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本案中的售前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售前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产生的混淆。本案中,台州公司虽使用“杭叉”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但相关公众虽然会误以为该搜索结果链接到的是杭叉集团的网站,但因在链接网站中未出现该商标,故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并不会产生混淆。但是本案中售前混淆同样亦会对商标权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应被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售前混淆使原本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机会流失。
台州公司的行为使检索“杭叉”的公众原本是访问杭叉集团网站的潜在用户,却因此误访问了台州公司的网站,同类产品的固有替代性使得这一部分用户并不必然因误认而离开该侵权网站,且在用户忠诚度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即可能造成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业机会的流失。另一方面,虽然用户最终可以认识到这并非原告网站,但这一情形的出现则很可能导致用户在搜索结果中看到这一商标时,认为其指向的可能是其他网站,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起的唯一对应关系。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而获得的利益本质上是源于商标与商标权人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建立,故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损害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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