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English
杭州:13656686778 宁波:15867435711
台州:18258157138 南京:18251951101
  企业动态
·节日快乐|做自己的女神~
·全方知识产权祝您龙年大吉
·全方春节放假安排
·全方受邀参加第七届知识产权天...
·今日冬至丨岁寒又冬至,团圆正...
·全方参加第十三届亚洲知识产权...
·全方知识产权获评中国百强5A...
·全方带您聚焦第十三届中国国际...
  联系我们  
杭州
杭州地址:上城区鸿泰路133号华威大厦906室(310009) 
电话:0571-85809900
传真:0571-88978995
E-mail:hz@zjbls.com
手机:13136186297
----------------------------
宁波
宁波地址:鄞州区桃源街滨江商业广场1号楼19-10室(315040)
电话:0574-89085588 
传真:0574-82090962
E-mail:nb@zjbls.com
手机:13586820616
----------------------------
台州
台州地址:椒江区中心大道269号(台州海关)803室(317700)
电话:0576-88686657
传真:0576-88686697
E-mail:tz@zjbls.com
手机:13566666262
----------------------------
南京
南京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1幢1522室(210012)
电话:025-52685217
E-mail:nj@zjbls.com
手机:18251951101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电商律淘 > 干货:商标百度推广侵权案例
电商律淘
干货:商标百度推广侵权案例

欢迎添加律淘微信号legal-tao,关注知识产权、国贸、电子商务。淘宝找律师,就找律淘。欢迎投稿,投稿邮箱legaltao@126.com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前身是杭州叉车总厂,后经两次改制组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杭叉集团叉车年产能超40000台,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0%,产品远销欧、亚、非众多国家,成为叉车业的排头兵,跻身世界叉车前14强。

杭叉集团目前已将“杭叉”、“HANGCHA”、“HC”等标志在国内及全球主要国家申请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012年8月,杭叉集团发现台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设置了与杭叉集团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杭叉”关键词进行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宣传。网络用户在搜索“杭叉”关键词时,检索结果中显示“杭叉-浙江台州****绿色环保叉车”的链接。

杭叉集团经律师的专业分析得知,台州公司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杭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在律师的建议下,杭叉集团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钱航律师接受杭叉集团的委托,具体承办此案,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台州公司同意停止使用“杭叉”商标进行百度推广,并赔偿侵权损失。

    

    律淘点评:

本案焦点问题是对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

第一,本案涉及竞价排名搜索结果中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判断某一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以实施这一搜索行为的特定网络用户作为相关公众进行认定。对于使用“杭叉”进行检索的网络用户,只有在对“杭叉”的含义具有事先认知的情况下,才会将其选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且台州公司在检索网页上所提供的商品均与权利人所提供的产品相同。因此,可推定其在被控侵权页面中对于“杭叉”文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认知的,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本案中的售前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售前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产生的混淆。本案中,台州公司虽使用“杭叉”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但相关公众虽然会误以为该搜索结果链接到的是杭叉集团的网站,但因在链接网站中未出现该商标,故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并不会产生混淆。但是本案中售前混淆同样亦会对商标权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应被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售前混淆使原本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机会流失。

 

台州公司的行为使检索“杭叉”的公众原本是访问杭叉集团网站的潜在用户,却因此误访问了台州公司的网站,同类产品的固有替代性使得这一部分用户并不必然因误认而离开该侵权网站,且在用户忠诚度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即可能造成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业机会的流失。另一方面,虽然用户最终可以认识到这并非原告网站,但这一情形的出现则很可能导致用户在搜索结果中看到这一商标时,认为其指向的可能是其他网站,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起的唯一对应关系。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而获得的利益本质上是源于商标与商标权人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建立,故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损害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

 

原创: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顾问、诉讼)

友情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专利信息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中国知识产权网 专利复审委员会
德国专利商标局 韩国专利商标局 日本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欧洲专利局 香港知识产权署 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国家版权局 宁波光点品牌设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知识产权-人民网 周建中律师网 宁波品牌全案策划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动态 | 版权登记 | 海关备案 | 资助政策 | 离岸公司 | 行业政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1 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筑望科技  浙ICP备12029267号
杭州地址:上城区鸿泰路133号华威大厦906室(310009) 电话:0571-85809900 传真:0571-88978995 E-mail:hz@zjbls.com
宁波地址:鄞州区桃源街滨江商业广场1号楼19-10室(315040) 电话:0574-89085588 传真:0574-82090962  E-mail:nb@zjbls.com
台州地址:椒江区中心大道269号(台州海关)803室(317700) 电话:0576-88686657 传真:0576-88686697 E-mail:tz@zjbls.com 
南京地址: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1幢1522室(210012) 电话:025-52685217 传真:025-52685217 E-mail:nj@zjbls.com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