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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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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院召开了2014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59号】

    

【入选理由】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法律边界,因此,司法实践在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权利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本案由于当事人均为国内厨具行业的两家龙头企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国内外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2、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智华染料有限公司、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浙绍知初字第178号】

 

【入选理由】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不仅是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方式,而且能够促成当事人以权利共有、交叉许可、授权使用等方式实现合作双赢,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本案原告是全球染料市场的龙头企业,拥有染料行业的核心技术“分散偶氮染料混合物”专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交换、样品检测等环节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合作协议,还促成专利权人与即将被诉的另三家企业签订了标的额达数千万元的许可使用协议,规范了行业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案也充分说明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性,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创新能力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3、渠涛诉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08)浙民三终字第307号】

 

【入选理由】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杭州市政府及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标的额达3.65亿元,各方矛盾比较尖锐。此外,涉案的上德立交桥系市区重要交通枢纽,技术结构复杂,为杭州市政府重点工程。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专利权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二审法院及时中止本案审理,并为缓解涉案各方矛盾,积极与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等多方协调沟通。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后,二审法院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审结了这起前后长达8年的专利侵权案件。

 

4、赵华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08)浙民三终字第108号】

 

 

【入选理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权人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或者逾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该商标,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边界,同时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提供了新思路。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某一门店的侵权产品年销售总额为基数,乘以其自认的门店数量和利润,确定侵权获利数额。本案被诉侵权人作为拥有G2000等著名品牌的国际服装巨头,被二审法院判令向权利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1000余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蚂蚁扳倒大象”的商标侵权案。

 

5、北京石中剑国际文化有限公司、高志石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61号】

 

【入选理由】商标的功能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关联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在确定其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相同商标造成的商品、服务来源混淆。本案中,相关当事人故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先,恶意诉讼索赔在后。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不合理的主张依法判决不予支持,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定态度和司法导向。

 

6、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诉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318号】

 

【入选理由】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经营的杭州知味观是素有“知味停车、闻香下马”雅称的百年名店,也是目前杭城最具知名度的餐饮企业之一。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杭州知味观自本世纪初以来就深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困扰。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认为简单下判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存在的矛盾,也不利于老字号品牌的正常使用和保护,故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辨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使双方持续多年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有效保护了中华老字号“知味观”的知识产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蒋友柏诉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

 

【入选理由】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源于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载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案所涉名人博客系蒋友柏(蒋介石曾孙)开设,其家族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重大影响。涉案侵权书籍系有关蒋友柏的传记,两级法院准确界定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本案作品和著作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作品受众的广泛程度、侵权人在业界的影响范围、侵权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判令侵权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了侵权造成的负面影响。

 

8、徐恩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浙台知刑终字第4号】

 

【入选理由】我省法院自2007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和形成保护合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二审法院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明确审理思路,严格按照商业秘密确权、被告人是否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犯罪数额认定的步骤审理。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注重证据的全面客观性,调取同行业多家上规模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出行业平均利润率,并结合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流失的营业额,客观精确地确定其损失数额,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9、陈土红、张广栋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衢常刑初字第110号】

 

【入选理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难以妥善解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知识产权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模式。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借助附带民事诉讼的平台,注重适用调解疏导的手段化解矛盾,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司法价值,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10、宁海永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强制案【(2013)浙行终字第163号】

 

    【入选理由】我国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配套机制。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都负有依法在其所辖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职责,并且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掣肘而影响正常的货物贸易。本案中,人民法院、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对同一批次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在不同时间依法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并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执法措施,体现了各部门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密切配合,维护了正常的货物贸易秩序。

 

来源:罗云律师blog

整理: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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