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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2013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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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入选的10个案例中,侵犯著作权案件5件,侵犯商标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抗诉案件1件,行政抗诉案件1件。这些案件涉及工业技术、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 

 

一、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年1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数额高、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

 

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办案效果,不仅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促使侵权人真诚悔罪,而且尽力修补社会关系,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8名被告人当庭向被害单位鞠躬致歉,被告单位在庭审后通过官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6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案件宣判后,被害单位专程至检察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和感谢。

 

三、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监督移送售卖假酒案件,而是持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出一个跨省制售假冒茅台酒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汇报后,公安部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一个跨省的制售假酒的源头,扩大了办案效果。

 

四、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2010年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不仅认真核查证据,还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检察机关关于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取证方向,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

 

五、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成功追诉了单位犯罪,还督促公安机关彻底捣毁了数个遍及全国的售卖盗版光盘的窝点,并促使一部分在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余万元。

 

六、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1年10月,罗明勇、宁传银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谋成立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销售非法复制CFA教材(注: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的简称,是国际公认的金融证券业最高认证书)的团伙。至案发,朱建君将非法印制的CFA教材共2万余套销售给罗明勇等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12年1至3月间,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12年7月,公安机关在罗明勇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盗版的CFA教材25000本。

另查明,宁传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注:ACCA指“国际注册会计师”,是全球最权威的财会金融领域的证书之一)。至案发,宁传银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00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宁传银尚未销售的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521本。

 

【典型意义】: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处于多发态势,而且犯罪手法不断变换,不法分子对付刑事打击能力也在增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业队伍或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上海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10年以来,该市杨浦等七个区检察院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和金融犯罪办案机构。2011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金融犯罪检察处,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检察院设立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机构。本案办理中,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的优势,就电子证据固定、线下证据补强等提出意见,积极引导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

 

七、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计算机销售商预装盗版软件获刑第一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开创了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检察机关关于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审判机关采纳,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案件经国内外媒体报道后,收到广泛的正面评价。

 

八、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人民币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典型意义】: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意见获法院判决支持,还对侦查活动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九、天津肉联厂与宋晓曼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天津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生产的大型国有企业。1995年1月13日起,该厂开始使用“卡通猪”的形象宣传产品。1999年,天津肉联厂与天津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相互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相互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间,担任该厂广告播出代理,且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天津肉联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香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 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使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天津肉联厂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匾、产品广告、产品运输车厢上。

2010年4月7日,宋晓曼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010年7月30日,宋晓曼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于1998年3月25日创作完成的作品“龙猪乐乐”(即诉争“卡通猪”)予以版权登记。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知名食品品牌的信任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抗诉意见获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支持,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

 

十、王亮、林洁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抗诉案

 

2005年8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接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宝公司”)举报称:武汉市三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楚公司”)生产、销售的“丁桂宝腹泻贴”涉嫌侵犯亚宝公司“丁桂”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三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10月17日,三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丁桂”提起商标评审申请。1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三楚公司提供担保后,解除了扣押强制措施。2006年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丁桂”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批复,以三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作出工商扣通字第(2006)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三楚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药品监管领域,且涉案商标品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及时依法行使行政抗诉权,促使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来源:最高检知识产权案例发布会

整理: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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