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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这个词语对普通公众来说有点陌生。新《商标法》公布后,“一标多类”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作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词。
一标多类,从字面上看,就是一件商标、多个类别,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包含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和“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注册号)同时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的简称。这个词语对业内人士来说可不陌生,因为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国也将采用这一制度。
大大方便申请的新制度
一标多类主要体现在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此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与一标多类对应的,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一标一类”申请制度。现行《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来说,不仅申请的经济成本较高,手续也比较烦琐。
2011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都注意到了这一条,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将改为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则更加明确。
一标多类制度的明确,不仅是比照国际标准,更是顺应国内发展现状。新《商标法》的多项修改都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而作出的,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落到了实处。一标多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申请人。
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提出一份申请。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食品、电器、文具等10个不同的类别上,依现行《商标法》应该填写10份申请书,每份申请书都要填写申请人信息、粘贴商标图样。按照新《商标法》,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减少了很多重复劳动。
同时,申请人就核准注册在多个类别上的某一件注册商标提出续展或转让请求时,商标主管部门只需对一个商标注册号进行审核,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新规定带来的新问题值得重视
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在给申请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值得重视,最主要的就是商标分割制度。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标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规定商标分割制度。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国家登记中,有关“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这样规定:“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在进行商标申请鉴定期间,申请人有权在依申请决定作出之前向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提出对该标记的分出申请。”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希望注册的某些类别上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比较高,“会建议申请人将此类别单独拿出来申请。如果被驳回后再进行分割,会更加麻烦,还要额外缴纳相关费用。”她认为,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能机械地一律选择一份申请指定多个类别。
一标多类制度也对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查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商标法》的要求,商标局自2011 年8月10日起逐步推进放开审查类别,至2012年6月1日,除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外,已实现45个类别的全类审查。新《商标法》施行后,审查员可以直接按照一标多类审查。
来源:知识产权日报
原创: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www.zj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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