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产一庭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发布“百度提示”及相关内容,裁定立即删除百度手机助手新浪微博中的相关内容。据悉,此次双份禁令是北京市一中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诉讼行为禁令。
2014年4月1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称被告在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原告产品、服务或公司名称时,擅自插入提示框并在相关链接中大量刊载“奇虎360公然违反工信部20号令”等虚假内容,并向网络用户提供卸载360安全卫士等原告产品的快捷方式。2014年4月3日,奇虎公司又对百度公司的另一行为提起诉讼,称被告在其“百度手机卫士”官方微博中组织“360上传隐私吐槽大会”专题活动并对应发布相关微话题。一中院知产一庭受理两案后,两案原告奇虎公司提出申请,称如被告继续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持续性的损失,为避免原告损害扩大,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原告对此两项申请已向一中院提供担保。
一中院在两裁定中认定,原告与被告同属互联网企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百度公司实施了所诉行为,而这种行为方式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且如百度公司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则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综上,一中院作出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诉讼禁令是实施行为保全的重要方式,是指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一中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之前发出行为禁令,能够有效防止侵害行为的持续或重复,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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