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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律淘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系误读误传

导读:近日,在各大媒体广泛流传的一条新闻引人注意,“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该新闻源自于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过,各大媒体的解读真的可靠么?今天,就让劳动法律师为各位答疑解惑,终结流言!

各位先看各大媒体的标题:

人民网:http://js.people.com.cn/n/2014/0820/c360306-22052313.html《最高法:下班回家途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新华网:http://www.bj.xinhuanet.com/bjyw/yqphb/2014-08/20/c_1112158786.htm《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工伤》

环球网:http://finance.huanqiu.com/hongguan/2014-08/5112691.html《最高法明确上下班工伤情形: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

搜狐网:://news.sohu.com/20140820/n403616009.shtml《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820/170020069851.shtml《记住!下班买菜遇事故也算工伤》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系误读误传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众多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最夺人眼球的报道内容莫过于《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报道,在微信朋友圈疯转。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看到这样的标题,由衷的感觉到标题党害死人!

在最高院新闻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相应的解释,强调了“时间的合理性、路线的合理性”,并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怎么会得出媒体报道“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下班买菜遇事故也算工伤”的结论呢?这是典型的误读。

媒体报道具有普法的功能,误读容易引起众多不必要的争议及纠纷,不能为吸引眼球而设置各类引起纠纷和误解的醒目标题。

那么到底上下班途中出意外或遇到事故,算不算工伤呢?先举例说明: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下班顺路买菜,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职工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好吧,我们再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争议最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亦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中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性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与相关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操作性,注重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认定属性,因此“合理性”的范围比较宽,具体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唯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均构成合理路线,实践操作甚至会有更宽泛的可能。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属于合理下班途中。实践操作中,还会包括岳父母家,甚至会有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专心致志回家”,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洗车,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当然在实践中对哪些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又可能会成为新的争议点。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一条道走到家”,只要是合理路线,只要大致方向对,条条道路通罗马。

本文作者:李华平 本文来自微信订阅号:聚集劳动法(微信号:goolaw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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