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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外观设计维权成功

关键词:证据保全,交出模具 


    案情介绍: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位于小家电之都慈溪,主打产品为家用电器,并为慈溪市著名商标及宁波市出口名牌。

    20129月,权利人发现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方”)在其官方网站中所展示的一款电熨斗产品图片,与权利人于20078月申请并授权的“电熨斗”外观设计专利非常近似。侵权方还将该款电熨斗产品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对外宣传和销售。遂权利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将侵权方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钱航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承办此案。

    因存在侵权人随时有转移或毁灭侵权产品、产品的制造设备、财务账簿等相关证据的风险,为了有效的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代表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同时为了进一步锁定侵权事实,也做了相关证据的收集。

    案件开庭过程中法院进行了调解,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侵权方承认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部分模具交由法院,后由法院协调交由权利人处理。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的特点不在于赔偿的金额,而在于诉中的证据保全及最后交出侵权模具。根据专利法第67的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证据保全。而在类似的案件中,开模的费用高达20多万,上缴模具的损失远远高于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如果能对侵权模具进行证据保全,对于后期的维权,具有比较大的帮助。

    律师提醒:没有写在案例中的是此案涉及到的前期调查,对于侵权企业现状的调查,确定侵权目标的相关情况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对于案件的顺利办理,也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全方&汉文方达成功案例(杭叉集团商标维权)

    案情介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前身是杭州叉车总厂,后经两次改制组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杭叉集团叉车年产能超40000台,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0%,产品远销欧、亚、非众多国家,成为叉车业的排头兵,跻身世界叉车前14强。

    杭叉集团目前已将“杭叉”、“HANGCHA”、“HC”等标志在国内及全球主要国家申请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0128月,杭叉集团发现台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设置了与杭叉集团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杭叉”关键词进行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宣传。网络用户在搜索“杭叉”关键词时,检索结果中显示“杭叉-浙江台州****绿色环保叉车”的链接。

    杭叉集团经律师的专业分析得知,台州公司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杭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在律师的建议下,杭叉集团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钱航律师接受杭叉集团的委托,具体承办此案,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台州公司同意停止使用“杭叉”商标进行百度推广,并赔偿侵权损失。

    案例分析:

一、本案焦点问题是对将“杭叉”商标设为关键字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涉及竞价排名搜索结果中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判断某一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以实施这一搜索行为的特定网络用户作为相关公众进行认定。对于使用“杭叉”进行检索的网络用户,只有在对“杭叉”的含义具有事先认知的情况下,才会将其选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且台州公司在检索网页上所提供的商品均与权利人所提供的产品相同。因此,可推定其在被控侵权页面中对于“杭叉”文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认知的,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本案中的售前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售前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产生的混淆。本案中,台州公司虽使用“杭叉”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但相关公众虽然会误以为该搜索结果链接到的是杭叉集团的网站,但因在链接网站中未出现该商标,故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并不会产生混淆。但是本案中售前混淆同样亦会对商标权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应被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售前混淆使原本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机会流失。

    台州公司的行为使检索“杭叉”的公众原本是访问杭叉集团网站的潜在用户,却因此误访问了台州公司的网站,同类产品的固有替代性使得这一部分用户并不必然因误认而离开该侵权网站,且在用户忠诚度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即可能造成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业机会的流失。另一方面,虽然用户最终可以认识到这并非原告网站,但这一情形的出现则很可能导致用户在搜索结果中看到这一商标时,认为其指向的可能是其他网站,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起的唯一对应关系。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而获得的利益本质上是源于商标与商标权人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建立,故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的损害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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