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标近似 商品类似 商标知名度 驳回复审
案情介绍:众泰控股集团始建于2003年,是一家以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模具、钣金件、变速器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为核心业务和发展方向的现代化民营企业集团。现有浙江、湖南两大整车生产基地,形成“众泰”、“江南”两大汽车整车自主品牌,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生产线和整车动态性能检测线。是目前国内拥有轿车、轻型客车、轻型货车和纯电动汽车等完整汽车生产资质的民营汽车专业制造商之一,企业注册资本6.6亿元。且其制造研发了中国第一款经过国家工信部认证,获得生产销售许可的纯电动乘用车。众泰产品远销哥伦比亚、俄罗斯、叙利亚、乌克兰等地。且申请人已将“ZOTYE及图形”商标复在上述国家注册。由于产品质量上乘,服务周到,在圈内甚受好评。

ZOTYE及图形商标注册证
众泰控股集团(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8年10月30日提出第7028803号“ ”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第3300210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3391295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近似为由,于2010年07月13日发出第ZC7028803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委托汉文方达&全方知识产权钱航律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经过分析,我们向商评委提交了几点事实和理由,并附上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独特设计,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并不构成近似。
商标比较: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独特设计,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单从商标构图上看,复审商标由ZOTYE和图形Z组合而成,而引证商标虽有图形Z,但明显构图存在差异。复审商标的Z为黑底,外面为粗黑框包裹,中间为镂空设计。而两个引证商标的图形Z则更为近似,黑底正方形中嵌入白色“Z”,引证商标2更有文字郑城及其拼音ZHECHENG,差异明显,不存在混淆之嫌。
且复审商标“ZOTYE”中文译为“众泰”,即申请人的商号;图形Z为“ZOTYE”的首字母,也是“众泰”的“众”的首字母。由此可见,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设计。
(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且复审商标已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复审商标在第12类中申请了十个商品,其中九个属于1202商品分类中,一个属于1203商品分类。而第3391295号引证商标申请的两个商品属于第十二类中的1203和1204商品分类,且1203所申请的电动自行车与申请人唯一一个在1203申请的商品项目摩托车完全不同。由此可见,复审商标与第3391295号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
商评委裁定结果:
2012年0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078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第7028803号“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之一是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对比对象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复审商标为自己独创,并赋予了其一定的含义,与引证商标无论从整体比对,还是图形部分比对,都不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导致误认、混淆。此外,因为申请人众泰控股集团及其“ZOTYE及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了较强显著性。
本案焦点之二是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比较。
律师提醒:
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有时候也会出现疏忽和纰漏,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形下,需要仔细分析案件本身的情形,而不是的一概否认案件复审成功的可能,很多案件只要及时去复审,都还是有希望成功的。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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