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标近似 驳回复审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8日杭州骐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8308789号“DODOPARTS”商标(下称复审商标),2011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其引证第8051369号“ ”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和第4543128号“ ”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认为复审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近似。
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两者商标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两者商标整体构成、呼叫完全区别于引证商标,并且双方商标的整体外观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并不构成近似,并且该商标经过企业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拥有一定知名度,建议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的关键就是对商标近似的比较,根据《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从多角度对两者商标进行了比对。
商标图样比较: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首先,从组合要素来看,复审商标是纯文字商标,是由简单的英文字母排列组合而成,而引证商标都是由图形和文字两个要素组合而成;从文字部分及其排列来看,引证商标1的文字由“LE
RETOUR DODO”组成,并以“DODO”为主要突出显示,其余文字忽略显示的效果进行了不对称的组合排列方式,“LERETOUR
DODO”部分即是其呼叫部分。引证商标2则简单的由“DODO”组成,并做了变形设计,与复审商标这种直观未经任何修饰的标志并不存在近似之处。
其次,从商标设计来看,引证商标1是以动物图案镶嵌文字的设计方式,并且文字部分以不同比例和排列位置呈现上中下三排结构,引证商标2则是动物图案与字母相互延伸变化组合成一个以动物为主要视点的商标图案,更加侧重于图案本身,而复审商标在设计上并不存在图形的设计和应用,也没有呈现不规则比例和不规则排列情形,是与引证商标完全不近似的标志。
再次,从两者呼叫上看,复审商标的呼叫部分是DODOPARTS,引证商标1的呼叫部分LERETOUR
DODO,而引证商标2的呼叫部分则是DODO,且引证商标均有其主要的识别部分图形,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可以从呼叫上区分开来。
最后,从整体效果来看,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外观、整体效果上完全不同,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综上,采取整体比较的原则,并施于相关公众注意力,考虑商标的组成要素、呼叫等,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设计风格、主要部分构成、呼叫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识别点是有差异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元素上,其完全有能力对两者进行区分、辨认,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商评委裁定结果:
本案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之后,决定对第8308789号“DODOPART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救济的一个途径。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就已被判了死刑,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针对相同的案件往往不同的审查员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认真分析具体案情,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救济。
另外,本案焦点是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
审查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二者隔离的状态下,以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商标的音、形、义以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实践证明,很多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成功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一定要仔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相关的审查标准和法律法规对实际驳回情况进行分析应对,采取相应救济程序,充分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
发布:杭州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