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轻工创建于1992年6月,是一家由现代化企业制度组建的大型国际贸易公司,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超三亿美元,列全国服务业500强。
杭州轻工自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Andstar”品牌于1996年在中国成功注册,目前拥有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Andstar”牌工艺装饰品被认定为杭州市、浙江省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浙江省出口名牌。公司除了重视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外,还特别重视对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公司旗下的著作权及专利权保护达到上千项。

2012年5月,安吉**椅业有限公司生产出口的一批沙发,贸易商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沙发未经授权,外观设计及沙发布图案涉嫌侵权。杭州轻工立即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向宁波海关申请对上述出口货物进行扣留,并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后,两被告主动提出和解,最终该案以庭外和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生产商及贸易商承认其出口的沙发侵犯了杭州轻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损失。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方面,首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要求外观设计应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本案中,杭州轻工申请的沙发外观设计专利是其研发中心独创完成,符合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范畴;其次,专利权人在发现其专利权被侵犯后,应对易转移的侵权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本案中,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时立即向宁波海关申请对货物进行扣留,是证据保全的方式之一。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生产商及贸易商生产、出口权利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著作权方面,首先,要确定著作权所有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著作权作品,是权利人的研发中心独立独创完成的,具有独创性且可进行复制,故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因此,在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的美术作品登记证可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综上,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故生产商、贸易商在其生产、出口的沙发上印制权利人所有的著作权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杭州轻工的作品著作权。
律师提醒: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或他人享有的专利产 品时,一定要经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
2、 对于生产型企业,应防止产品来样定制可能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查询,并与客户签订知识产权免责协议,防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 知识产权维权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阶段是取证,企业对于著作权的登记和专利权的申请对于本案的胜诉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企业独创性的知识产权,请务必第一时间办理申请及备案登记。
4、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通过办理备案,能够利用公权力的力量有效解决取证难的问题,这一点值得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人借鉴。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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