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
2013年7月,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浙江鼎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申请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上 “鼎宏+DingHong”商标的注册。之前,委托人已辗转咨询过多家代理机构,均被告知难度系数大并无法注册。全方商标代理人经过数据库检索发现湖南某个体商户已于2008年注册了“宏鼎+图形”商标,注册的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经纪,住所(公寓),信托,艺术品估价,典当,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
由于“鼎宏+DingHong”商标对于客户十分重要,代理人在进行网络检索的同时,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没有证据显示 “宏鼎+图形”商标注册人在对应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根据这一情况,代理人建议:1、提出“鼎宏+DingHong”商标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上的注册;2、考虑到保险行业需要保监会审批,对方申请为三个个人,肯定无法提供保险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所以我们建议委托人用第三方名义对在先“宏鼎”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撤销的范围为“保险”服务;3.再次用第四方名义对在先“宏鼎”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撤销的范围为全部服务,如果全部能够撤销,那么这个商标将不存在。
2014年4月,国家商标局基于“宏鼎+图形”商标注册人未提供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宏鼎+图形”商标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涉及到的撤销风险。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排除他人使用的障碍,避免因注册泛滥导致的“权利冲突”和“资源垄断”现象。
在现有申请商标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及商标申请人而言,合理利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已成为企业成功注册商标的一种有效路径。
如何使用好三年不使用制度,需要详细的调查和检索,需要依靠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代理人办理案件。本案中因委托人主营业务为保险业,代理人根据专业判断,提出先撤销其在“保险”服务上的申请,降低商标撤销难度,同时,为委托人的新注册增加审核通过筹码。接着,尝试撤销其在全部服务项目上的申请,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正是这稳妥的两步才取得了撤销商标的最终成功。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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