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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女王刷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维权成功

“女王刷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维权成功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案情回顾

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系“女王刷子”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于2009113日在西班牙设计完成,于2010419日在欧盟及加拿大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欧盟注册号为001697301,加拿大注册号为1375442013年,原告发现宁海XX文具厂(以下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女王刷子”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宁海XX文具厂侵害其著作权为由于201352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此前原告已向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案外人石蒙乔向被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用于当庭比对。

经比对,原告巨扬公司的“女王刷子”作品表现形式与被告被控网页上“美女刷子”作品表现形式以及原告购买的被告被控作品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被告宁海XX文具厂未经原告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了“女王刷子”实用艺术作品,并制造、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利的产品,侵害了原告对“女王刷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宁海XX文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女王刷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的宣传图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后被告宁海XX文具厂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点评(钱航律师)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作品登记的在先权利;二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适用。

一、作品登记的在先权利

 因著作权登记是各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予以初步确认,具有公信力与公示性,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在先著作权举证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案中国家版权局于2013319日出具给原告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656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上载明:“申请者巨扬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9113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女王刷子’,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于2013715日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6751美术作品“美女刷子”的作品登记书,并辩称其作品完成时间为2008318日。对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对于被告的作品完成时间相关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且原告巨扬公司的“女王刷子”作品创作完成在先。因此,原告巨扬公司为“女王刷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被告宁海XX文具厂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适用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四个要件。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是在尚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情况下制定的,因而并未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1992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先后在中国生效,为了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弥补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间的差距,同年9月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写到:“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对此,国内有学者认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公民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同样应当予以保护。并由此推断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4款中规定的美术作品理应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即将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出来的艺术部分作为纯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2001年我国加入《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在我国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实施条例》中,仍然没有出现“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对此,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新法删除了第52条第2款的规定,但不能依此认定修改后的法律为我国和外国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同等的保护。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认同新法中的美术作品事实上包括实用艺术作品,理由在于实用艺术作品包括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即体现在从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开来的艺术性的保护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法曾对此类情况给予保护,国家版权局相关批示也曾多次予以肯定。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女王刷子”作品,在被告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认定该“女王刷子”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其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保护,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故原告主张的“女王刷子”作品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撰写:林丹丹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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