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钱航律师承办的戴尔玛“seasalt”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136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7067号关于西索特公司异议“seasalt”商标不成立的复审裁定。
2012年,西索特公司不服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01288号裁定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认为西索特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后,西索特公司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戴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就已在国内自产自销的产品中使用“seasalt”商标,并于2007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商评委复审裁定的判决,戴尔玛“seasalt”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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