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乐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乐迪公司)为实现“好乐迪”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成功注册,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商标专用权合理延续”的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日前在终审判决中否定了该主张,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存在。
事件源于2003年好乐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上,却遭到上海好乐迪公司的异议。该公司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同类服务上的“乐迪KOD”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08年10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上海好乐迪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好乐迪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而在庭审过程中,牵扯出了好乐迪公司与上海好乐迪公司的往日瓜葛。
原来早在2002年上海好乐迪公司申请注册“乐迪KOD”商标时,好乐迪公司曾就该商标提出异议。然而商标局裁定“乐迪KOD”商标与好乐迪公司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好樂迪Holiday”商标未构成近似,予以核准注册。据此,好乐迪公司认为既然“乐迪KOD”与其“好樂迪Holiday”商标不构成近似,那么被异议商标作为“好樂迪Holiday”商标的合理延续与引证商标也不应构成近似。
然而北京一中院并未支持其诉求,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乐迪KOD”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乐迪”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商评委裁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好乐迪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不同商标之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延续问题。好乐迪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事实上2003年商标局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了“好樂迪Holiday”商标的注册。好乐迪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后,2008年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因此,不能因其曾经注册而构成其后商标申请注册的法律障碍。
(王俊杰)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6-06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