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并将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现将几项重要变化介绍如下:
1、费用变化
基础费用将仅包含一个类别,超出一个类别的,将另行计算额外费用。注册申请官方费用将有所增加,而续展官方费用将减少。【旧法中包含三个商品/服务类别】
因此,如果有计划在欧洲申请商标且指定三个及以上商品/服务类别,在费用上以2016年3月23日新法生效前提交较为划算。
2、优先权的变化:
优先权只能在申请时要求声明优先权。 【旧法中可在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要求声明优先权】
3、废除图示法
申请注册的商标呈现方式只要能够让主管机关及公众能识别权利人所申请保护的内容即可,这意味着只要呈现方式合适即可,这为声音和气味此类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广开大门。
【旧法规定,所申请的商标须配有醒目的标志图标才能获得保护】
4、商品/服务描述的变化:
新法要求对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要具体化,申请时不能选择类别标题之类宽泛的用语作为指定商品/服务,以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任意第三人都足够清晰明显。因此,过去直接指定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的做法就此废止。
同时,在2012年6月20日前注册的商标,若先前注册的是类别标题,商标权利人需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交修改商品和服务申请,对与该类别标题相关但又超出字面意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进行添加,但要求添加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申请时就存在于该尼斯分类列表中。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修改申请,该商标注册仅在类别标题字面含义所体现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
5、续展期限变化
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
6、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起算日期的变化:
五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计算起始日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旧法的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
7、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争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旧法为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
8、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旧法为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根据超凡知库、天策知识产权来源整理。
官方通知
商标指令: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54030391847&uri=CELEX:32008L0095
共同体商标条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54031112942&uri=CELEX:32009
R0207
撰稿人:王晶
发布:宁波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