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委托我所代理其主打品牌商标申请事宜,于2016年1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我所代理人认真分析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差异,凭借多年案件处理经验,积极进行答辩。2016年7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一般独立创作完成的图形,因其包含的图形检索要素多,加之商标局数据库本身存在的查询盲期,导致检索判断的准确度难把握。因此,在未检索到完全相同或近似度极高的图形商标时,建议申请人对其进行申报。
撰稿人:俞苗珍
发布:杭州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