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公司第4438250号“ZMC”商标被他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部分商品项目撤销申请,于2015年12月委托我所为其进行答辩事宜。我所代理人凭借多年案件处理经验,协助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据,积极答辩。
2016年8月,国家商标局裁定:驳回王志耀的撤销申请,第4435250号第30类“ZMC”商标在“1蜂蜜:2食用蜂胶:3食用王浆:4非医用营养液:5非医用营养胶囊”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撰稿人:俞苗珍
发布:杭州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