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钱航律师承办的杭叉集团诉杭龙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鑫坦叉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叉牌”不正当竞争案,获得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 龙乔公司在网络推广中,使用“杭叉叉车”作为关键词,同时宣传“杭叉叉车,还是龙工叉车好”,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诋毁。龙乔公司以及上海鑫坦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方作为杭叉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继续维护“杭叉”商标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俞苗珍
发布:杭州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