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乐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委托我所代理第16445760号“贝贝网”商标驳回复审事宜,我所代理人凭借多年案件处理经验,全面分析引证商标的相关情况,对此案作了完整的分析策划:首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同时,提交证据积极进行复审答辩。
2016年8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3877329号“贝贝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发布:杭州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