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申请人享有“Easyon及图”的在先著作权,继在第7类有人抢注该商标以后,第12类船、船舶操舵装置、船用螺旋桨、游艇等商品上又有公司也抢注了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几乎一样的第13821649号“Easyon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我所监测到争议商标后于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并着手准备充分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材料。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首先,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其次,争议商标由“Easyon及图”构成,与申请人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最后,申请人与争议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相近,争议商标所有人有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而被申请人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
综上,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在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点评:本案涉及已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近似,可从设计元素、文字构成、图案布局、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着手对比。特别提醒,对于新创作的作品,请第一时间登记著作权,并保存最早的创作证明和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以对抗今后他人的侵权行为。


撰稿人:朱倩
发布人:杭州行政人事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