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所接受客户委托,对第7246373号、第7246374号“HY-V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是国内众多出版物、教材、众多高校、众多学者、众多企业以及国内大量文献中均已长时间广泛普遍运用Hy—Vo齿形链名称,Hy—Vo作为齿形链的一种名称,已经成为链条全行业内通用的术语和概念,该名称已经成为全国和全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的商品名称,应予以无效宣告。
在商标评审阶段,我所通过行业协会、行业内企业、高校学者、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搜集准备了大量的在先使用证据和充分的答辩理由,包括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链传动分会出具的证明、1984年12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链传动》一书、2004年11月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汉英链传动词汇》、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编著的《2006年中国通用零部件工业年鉴》节选、2006年8月出版的链条制造业产品设计技术--链条行业专业技术培训教材(三)、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齿形链啮合原理》一书节选、2010年10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链传动行业企业使用证明及媒体报道证明等等一系列证据。经过双方答辩、质证等程序,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定:争议商标“HY-VO”已作为—种齿形链的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已成为链条行业特定种类齿形链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鉴于齿形链属于传动链的一种形式,同时“HY-VO”链条亦广泛应用于轿车发动机正时链领域。故“HY-VO”注册使用在陆地车辆传动链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予以无效宣告。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之后,被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之后博格华纳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被诉裁定。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案例分析:
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通用名称往往是记载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中的全国或者全行业通用的术语和概念,或者是相关公众经过长时间使用而在全国或全行业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统一称谓。
根据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本案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以及至今,相关公众普遍认为Hy-Vo能够指代一类商品,Hy-Vo在中国经过相关公众长时间使用而在全国或全行业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统一称谓,通过中国企业的实际运用、高校理论实践知识的传播、教材的传播、公开出版物的发行传播、面向众多企业的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传播,专家的学术论文等途径,Hy-Vo已被全行业普遍使用,具有普遍性、广泛性、代表性。Hy-Vo作为行业内通用名称已成既定的事实,从行业协会证明文件以及全国链传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的专业工具书-词典、文献资料、学术论文、同行企业证明以及2010年10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上即可明显的加以印证。特别要强调的是,国内的媒体报道中均是将Hy-Vo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的。该词如果被一家公司作为商标权利垄断,则中国其他人的使用都将构成对其商标权利的侵犯,势必会影响中国链传动行业的监看个发展,严重制约中国链传动行业学术进步,相关技术研究必然会受到牵制,不利于国内的技术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撰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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