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委托我所代理其品牌“东华”商标申请事宜。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11月下发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的第12501128号“华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
我司经过分析建议客户在提交驳回复审的同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农业机械产品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客户商标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也已有相应的在先权利存在,最终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无效成功。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在农业机械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农业机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玻璃加工机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最终裁定第16500884号“东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案例分析: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若涉及到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不能一味放弃,可通过尝试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或是提出商标异议来争取权利。
撰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