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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积极推动专利发明”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荣誉企业资助、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四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我区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内﹑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后,依其类别和属性,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本区内的、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各类授权专利。

第六条  专利授权资助类别。分国内授权资助和国外(地区)授权资助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专利的,视同国内专利。

第七条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获得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职务发明的进行资助。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专利证书上第一专利权人所指的对象为准。

不同类别和属性的国内授权专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8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

第八条  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者,在专利权人获得上级的专利资助资金后,给予每件不超过上级标准50%的资助。

第九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申请。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

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上级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条  资助时间。国内授权的专利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国外(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资金,在上级文件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的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荣誉企业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荣誉企业资助。是指企业被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荣誉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获得不同级别专利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

具体分别是:市级资助10万元,省级补足2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补足40万元,晋升国家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荣誉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资助的实施。在上级下发专利荣誉企业文件通知后,启动实施区本级的资助程序,企业无需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资助的领取。专利荣誉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授权后的发明专利从事产业化活动中,该专利技术产品产值达到一定销售额以上,根据其社会经济效益和发明创新性,通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根据其得分情况,再择优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资助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占专利使用权;

4、该专利技术产品从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内,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九条  资助的项目数量及额度。根据专家评审后项目的得分情况,依分值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申报办法及要求。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受理后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七份):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社会经济效益和发明创新性佐证材料;

7、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审核。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的销售额进行实地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每个独立项目应有5位(含)以上专家进行评分,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审的分值与资助的准入。评审采取百分制,60分(含)以上的为推荐项目,60分以下的为淘汰项目,淘汰项目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资助的确定。对符合要求的资助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助的领取。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条  维权地的界定。国内与国外专利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类。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3、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4、专利维权已终结,并胜诉;

5、在专利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维权费用清单;

6、其他。

第三十三条  申报时间。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三十六条  资助的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三十七条  资助的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助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所有资助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

          附件: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产品销售台帐(范本)

   3、《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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